声 明
近日,我室接到举报,社会上有人以我单位名义,冒充我室工作人员,销售《南阳年鉴》和党史类书籍。此行为严重影响和损害我室声誉,干扰我室正常办公秩序。为此,郑重声明:
我单位所有出版物均不销售,针对冒充我室人员及销售我室出版物的组织及行为人,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77− 61290006
中共南阳市委党史和地方史志研究室
2024年12月19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规定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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