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香与阿明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两人很少往来,只因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村里的祖公屋,兄妹俩为了这套房屋对簿公堂。目前,钦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判决。

母亲去世后,妹妹多次协商房产事宜未果

母亲岳红(化名)曾经改嫁过三回,妹妹阿香与哥哥阿明是母亲岳红与其前夫所生育的子女。阿明是母亲岳红与第一任丈夫所生育,阿香是母亲岳红与第二任丈夫所生育,岳红与两位前夫先后离婚后,于1995年11月8日与第三任丈夫黄建军(化名)登记结婚。黄建军于1996年间去世,去世时无父母,也没有子女。岳红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黄建军位于钦州市钦北区白水塘社区新屋村房产(用地面积:80㎡,建筑面积:55㎡)。之后,岳红在上述房屋东面加建三间红砖瓦房。2011年8月5日,岳红在钦州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财产全部归原告阿香继承。

妹妹阿香诉称,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她是岳红的亲生女儿,在公证书和遗嘱中都有记载,报建材料中明确一家三口包括阿香,足以证明该事实。阿明主张其与黄建军形成继父子关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与黄建军在一起生活过的时间,就算一起生活过,但他们相处的时间短未能形成长期共同生活,黄建军没有给予阿明经济和教育上帮助。对此,没有理由继承房产。她与阿明多次协商房产事宜未果,为此将阿明告上法庭,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位于钦州市钦北区白水塘社区新屋村的房产及其东面三间红砖瓦房(用地面积:80㎡,建筑面积:55㎡)归还给她。

哥哥称,是自己出钱建了东面三间红砖瓦房

哥哥阿明则表示,他是跟着母亲岳红改嫁到黄建军家的。一直跟随母亲岳红与黄建军一起共同生活居住,与黄建军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钦州市钦北区白水塘社区新屋村房产的一层2间房屋是继父黄建军在1995年之前所建造,在1990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财产是继父黄建军的婚前个人财产。继父黄建军于1997年底去世后,他作为黄建军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的一半产权。涉案房屋加建的第二层房屋及东面的三间红砖瓦房,是他在2007年结婚后自筹资金建成。继父黄建军去世后,母亲患病身体不好,2000年更查出子宫癌,母子俩生活十分艰辛,根本无钱建房。新增加的房屋属他出资所建,应属他自己所有,而母亲岳红没有出钱建房,其对新建的房屋没有所有权。母亲岳红所立公证遗嘱是无效的。他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母亲岳红是无权处分的,其立下公证遗嘱将他的财产及家族的祖公厅和天井一并指定由阿香继承,这不是事实。母亲自2000年至2011年患癌症期间,都是他们两夫妻悉心照顾,直到2011年阿香偶尔在医院出现,但母亲岳红生前从来没有提过阿香是其亲生女儿。因此,母亲岳红把涉案财产通过公证遗嘱形式,确定由阿香继承,是受到阿香欺骗手段下作出的。因而该公证遗嘱是无效的。阿香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兄妹各占50%的份额

钦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遗嘱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关系应为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中,涉案房屋坐落于钦州市钦北区白水塘社区新屋村的房产,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岳红于1995年11月8日与黄建军结婚,其与儿子阿明于1995年11月17日迁入白水塘新村与黄建军居住后,岳红与阿明为黄建军家庭成员,阿明与黄建军形成继父子关系。阿香属城镇居民,不属于白水塘新屋村村民小组成员,其并非争议宅基地的占有使用人。在黄建军死亡后,该宅基地由该户剩余成员岳红和阿明共同使用。据此,岳红死亡后,已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属阿明享有。

现阿香认为涉案第二层房屋及东面的三间红砖瓦房系母亲岳红出资建造的,阿明则主张是其出资建造的。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各自主张。根据岳红申请建房时递交的《申请书》显示,当时申请建房时,是以阿明及其妻子、岳红等的名义申请的。可见第二层房屋及东面的三间红砖瓦房是在家庭成员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建造,足以说明建房之初,阿明与岳红共同建房的合意且对出资情况均无明确约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均无法证实出资的情况,涉案房屋应视为岳红与阿明共建房屋,依法共同共有。

黄建军去世后,上述个人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阿明和岳红各继承50%。加建的二楼房屋和该房东面的三间砖瓦房,是阿明与岳红共同出资建造,各占50%的分额。被继承人岳红于2012年1月7日所立遗嘱,系经钦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因此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岳红虽然依法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其所立遗嘱却处分了阿明对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的份额和白水塘社区新屋村民小组的所有权,应认定岳红所立遗嘱涉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阿明享有50%的部分无效。阿香是否是岳红的亲生女儿,不影响其依遗嘱取得应得遗产。综上,位于钦州市钦北区白水塘社区新屋村房产的房屋及其东面的三间房屋为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各方百分比份额:阿香为50%,阿明为50%。

一审民事判决下来后,双方当事人都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虽然本案的当事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但毕竟血浓于水,无论什么事情,亲人之间应该更多一点互谅互让,能够商量的就尽量多商量解决的,人生短暂,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凡事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亲情才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