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情:、

2015年10月31日,70岁的李玉梅在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某村的13号温室大棚前忙活,不料大棚旁的房屋院墙突然倒塌,砸中其头部,李玉梅被送到医院后因救治无效去世。家人料理完李玉梅的后事后,找到房屋院墙的修建者安东,让其为李玉梅的死负责。安东称,大棚及院墙是他修建的,但他在出事前一个月已经将其转让给别人了,而“别人”正是李玉梅的女婿高云峰。

原来,2014年4月,安东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半年后,安东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带房屋的温室大棚,即13号温室大棚。2015年9月,安东以142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高云峰。期间,高云峰曾委托安东帮忙办理变更手续,2015年10月4日,高云峰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至此,土地的实际承租人发生了变更。

双方争执无果闹上法庭。

以案说法,葫芦岛网警提醒:

建设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本案中,带房屋的温室大棚先是由被告安东投资建设的,可认定被告安东为建设单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被告安东承担责任,故对施工方李亮的问题法院不予查明和认定,对此辩称不予采纳。

经查,该房屋院墙无地基,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是院墙倒塌的直接原因,因涉案房屋是被告安东组织施工的,安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处安东赔偿李玉梅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9843.5元。